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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上演现象级“出圈” 《狂飙》“狂飙”的背后******

  中新社北京2月2日电 (记者 高凯)2月1日晚,39集扫黑除恶题材剧《狂飙》收官,开播以来一路“狂飙”的热度与播放量迎来又一波高潮。

  自1月14日开播以来,《狂飙》播出热度一路攀升,在播出平台爱奇艺热度值破11000,打破站内历史总榜最高纪录,同时,豆瓣评分高达9.1,各项成绩遥遥领先。作为2023年开年最火的“出圈”作品,该剧高开高走,以沉实紧张的剧情吸引着各年龄层观众的追剧热情。

  在《狂飙》中,创作者选取2000年、2006年、2021年三个时间节点,切入三条时空脉络,借刑警安欣(张译饰)、黑恶势力高启强(张颂文饰)两个角色的人生轨迹,展现了一场跨越20年扫黑除恶的斗争故事。

  作为类型题材剧,《狂飙》是反套路的。在正叙、倒叙交叉的庞大叙事中,以角色命运带动剧情发展。剧中两个主人公最初的命运交点充满生活质感与人性的温暖,而随着剧情的展开,二人在交叉碰撞中渐行渐远,戏剧张力拉满。在这样的主线下,《狂飙》突破了一些相关类型作品中对于黑白较量你来我往的平面化展现,而是由人物带动生发出具有生命力的情节脉络,对黑势力形成背后的社会生态、人性异化进行了入木三分的揭示,描绘出扫黑除恶的真实图景。

  大胆不失细腻是《狂飙》的另一特色,从“旧厂街菜市场”的一摊一档,到“肠粉”“猪脚面”的热气腾腾,尽管有意模糊掉了真实地域,但剧中充满烟火气的细节描摹还是顺利将观众带入真实的生活审美,正是这些有质感的生活细节,助力唤起观众的认同感。

  故事之上,人物的成功塑造令《狂飙》的魅力进一步凸显。安欣和高启强这两个人物之鲜活动人,于同类题材剧集中可称出类拔萃。

  作为剧中反派,高启强引发了观众持续的热议。该剧导演徐纪周曾表示,“人物的特征自然和所在地域时代紧密相关,我希望我不仅能塑造出这个反派人物,还能把他与时代背景、社会土壤的关系拍出来。这是有社会意义的。”在观众眼中,高启强在剧中的开端正是一个小人物的现实人生,极易代入,在与安欣的命运碰撞中,他感受到人性的温暖,在阴差阳错中触摸到权力的力量,其后终于为欲望裹挟,走上不归之路。演员张颂文在这一角色的塑造中,奉献了朴实而充满张力,厚重且富有层次的出色表演,赢得观众的高度认可。

  相较而言,安欣的人物设定或许不像高启强那样有着浓墨重彩的戏剧性,但正是其内在思想力量成功的呈现才给剧情真正前进的动力。跨越20年,从怀揣梦想略显“愣头青”的青年干警,到满头白发“油滑”谨慎的警局“边缘”人,在张译的演绎下,这一核心人物情感丰沛动人,演员在角色细节处理上无处不在的生活质感更是让其“灵魂”得以落地,令观众深度共情。

  除了两位主演的出色表现,作为一部群像戏,《狂飙》里几乎每个主要人物都具备能打动观众的独特魅力。剧集播出中,剧中众多配角被观众主动“挖掘”,因荧屏上的生动鲜活的不同亮点而成为热搜中的“主角”。毫无疑问,即便在“小人物”身上,创作者也避免了脸谱化的处理。正是剧中人自身所携带的生命感,令观众在不同的时空切入点都能感受到其真实可信的存在。

  通观全剧,《狂飙》不仅再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严酷性和复杂性,亦以现实主义手法描摹出各具特色的人物与人生际遇,以不同方式折射真实生活,最终以正义向善的精神追求与观众达成共鸣。

  从故事设定及叙事手法的创新,到人物的鲜活刻画,再到从主题出发对于人性与社会的深层挖掘,对于《狂飙》而言,整部剧集最终因“好看”呈现出的吸引力,或许正是源于创作者对作品全方位的诚意。(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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